国都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关于中华通北向交易的个人信息收集声明
本人确认并同意在国都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国都香港”)向本人提供的“中华通北向交易服务”时,国都香港将被要求: (1)向中国结算提交BCAN(一个独一无二且专属于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标记的每份订单; (2)向交易所提供本人之 BCAN 以及根据交易所规则要求提供与本人有关的身份信息(即“客户身份资料”,或简称为“CID”)。在本人的相关同意下,本人确认并同意国都香港可能会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并根据需要转交与本人有关的个人资料,作为国都香港“中华通北向交易服务”的一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向交易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不时披露并转交本人的 BCAN 和 CID,包括在输入中华通订单时注明本人的 BCAN,并实时将其进一步发送至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b)允许各交易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 (i)收集、使用及储存本人的 BCAN,CID 以及由相关中华通结算所提供的任何经整合、验证及配对的 BCANs 及 CID 数据以进行市场监督、监察及执行交易所规则; (ii)不时为下文(c)及(d)段所载之目的,将有关资料转交给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直接或透过相关中华通结算所); (iii)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有关资料,以协助履行其在香港金融市场的法定职能; (c)允许相关中华通结算所: (i)收集、使用和储存本人的 BCAN 和 CID,以协助 BCAN 和 CID 的整合和验证; (ii)将 BCANs 和 CID 与其投资者识别数据库作出配对,并提供此等合并、验证及已配对的BCANs 及 CID 资料予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 (iii)使用本人的 BCAN 和 CID 以履行相关中华通结算所对证券账户管理的监管职能; (iv)向有管辖权的内地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披露有关资料,以协助履行其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d)允许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i)以使用中华通服务及执行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相关规则为目的,收集、使用及储存本人的 BCAN 及 CID,以便监察及监管相关中华通市场上的证券交易; (ii)向内地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披露有关资料,以协助履行其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对国都香港发出的就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交易指示,本人确认并同意国都香港可能会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以遵守联交所对“中华通北向交易”不时有效的要求及规则。本人也确认,尽管本人随后表示撤回此同意,但本人的个人数据仍有机会继续被储存、使用、披露、转交和以其他方式处理以达到上述目的,无论是在此同意的撤销之前还是之后。 若本人未能向国都香港提供本人的个人资料或上述同意,国都香港将不会或不能(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本人的交易指令或向本人提供国都香港的“中华通北向交易服务”。 通过勾选下面的方框,本人确认和同意: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国都香港关于中华通北向交易的个人信息收集声明的内容。通过勾选下面的方框,本人同意国都香港根据个人信息收集声明中的条款和目的使用本人之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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